长沙ODI境外投资审批部门

更新:2025-01-15 07:00 编号:31931095 发布IP:14.154.102.60 浏览: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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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五)11 号令中“境内企业直接开展的境外投资” 是指投资主体以什么形式开展的境外投资?

答:11号令中 “境内企业直接开展的境外投资”是 指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 的境外投资。例如,境内企业 A直接新建或收购境外企 业B;境内企业A将资产、权益注入境外子公司a或为a 提供融资担保,由a新建或收购境外企业B。 ·3·

(六)11 号令将“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 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监管和服务范围。其中,“投资 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应穿透至哪一层级?

答:11号令所称 “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应按 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逐层追溯,穿透至终实际 控制人为境内投资主体的所有境外企业。

(七)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 资、担保,而是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 是否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备案?

答: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境 外投资,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核准。 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 目,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项目,投资主体需要向国家 发展改革委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不需申 请项目核准或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无 需办理有关手续。

(八)投资主体在港澳台地区投资是否属于境外 投资? 

答:根据11号令第六十二条,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 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 照11号令执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 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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