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1 号令第二条“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 资、担保等”,其中“资产、权益”的范围是什么?
答:11号令中的 “资产、权益”包括货币、证券、 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各类资产、权益。
(四)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申请核准?哪 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申请备案?
答:根据11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行核准管 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 ·2·的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 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即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 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11号令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 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 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 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 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 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引导 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7〕 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房地产、酒店、 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 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