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许可证
调度运营许可证呢?
2.申请人应当向审批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章程及其验资报告部门出具的决算报告或年度审计报告;
(四)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及办公设备、机器设备、信息系统等的详细情况。与市场发展相匹配;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6)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作纪律等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管理制度文字;与用人单位拟签署的劳务派遣相同的版本。
3.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程序的,审批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事项的书面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万元;
(二)有与市场发展相匹配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备;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人应当向审批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报告;
(三)企业章程和验资报告部门出具的决算报告或年度审计报告;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审批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当场或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相关内容。逾期未上报申请材料的,自收到之日起受理申请;
(三)申请材料齐全,适用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审理该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程序的,审批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项目,并告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批准行政机关应当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