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后,由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有实据者可以开具'毕业证明书'或‘学位证明书’。高等学校所开具的'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应由学校印制,内容与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基本相同,贴本人免冠相片,盖学校印章并编号。
1、本人申请,填写学位证申请《学位证明书审批表》。
2、登报声明,在当地日报上登遗失声明并提供报纸。
3、携带个人申请、审批表及登报挂失发票和报纸依次到毕业系、档案馆复印:学籍成绩总表、学位评定委员会公报、学位申请书,办理相关手续。
4、院教务办公室领取《学位证明书申请表》,申请人到学院教务办公室领取《学位证明书申请表》,填写好表格中的相关内容,并按要求准备材料。
5、经学位办公室签署意见及加盖公章后,学位办公室办理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