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予以核准的具体条 件是什么?
答:根据11号令第二十六条,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 核准的条件为: (1)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2)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 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 (3)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4)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对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符合 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一般将之视为不违反11 号令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规定的 “宏观调控政策”(1)该项目属于政府间合作项目; (2)核准机关就项目 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馆明确 表示支持该项目。
投资主体应在境外投资项目进展到哪一 步时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 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 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11号令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 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 (已按照11号令第十七条 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 保之前。
境内企业 A 拟设立境外企业 a,暂不投 入资产权益(不实缴注册资金,也未开展其他境外投资 活动)。 A 应当何时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答:按照11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项目 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具体而言,如 境内企业 A拟设立境外企业a,则 A应当在为a投入资 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 案通知书。A 可以先注册境外企业a,但在实际出资前 (实缴注册资金、为并购或绿地投资投入资产权益等)应 当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