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是什么
关于分支机构在法律纠纷中所扮演的诉讼角色,根据现行法规规定,依法注册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之分支机构可被视为法定的诉讼主体,参与各类民事诉讼活动。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分支机构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民事责任均应由总公司全权承担。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