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是什么
关于分支机构在法律纠纷中所扮演的诉讼角色,根据现行法规规定,依法注册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之分支机构可被视为法定的诉讼主体,参与各类民事诉讼活动。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分支机构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民事责任均应由总公司全权承担。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二、分公司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分公司面临法律责任时,其Zui终责任须由总公司承担。原因在于,分公司仅为总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在经营过程中,若因分公司自身行为导致法律责任发生,应由总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为了保证权益不受侵害,分公司可先行以其所掌握和控制的资产作为偿付责任的基础,如有不足之处,则由总公司予以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