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公司老板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犯罪的实施主体应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特定单位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如果在这种情境下,某股份公司的责任人兼具该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并借助其职务的优势地位,将属于本单位的财产未经合法程序擅自据为己有,且在此过程中所涉金额已经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标准,那么这位责任人就存在着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能性。
对于其是否真正构成职务侵占罪,还需依据具体案情及相关证据,包括责任人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详细情况、涉案金额的大小以及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若责任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素,那么他便有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