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想退股,公司不协助办理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欲退出投资,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所明确列出的三种法定撤退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给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定的退出权,即如果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对于股东大会表决投出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票:
(一)若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应得利润且持续盈利,具备法定利润分配条件的话;
(二)如遭遇公司合并、分立或重要资产转让等重大事件时;
(三)如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已到期或其他清算条件已经满足,经过股东大会多数投票通过议案修改章程以使得公司继续存在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自股东大会决定通过之日起六十天内,如果股东与公司未能达成股票收购协议,那么在此事项发生后的九十天内,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真正实现退股,需满足以上三种法定情形中的至少一种。这三种情形皆为公司运作过程中较少出现的状况。而除了上述法定的三种退出途径之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股东的退股诉求并无相应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