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销后公章怎么处理
在公司正式完成注销手续之后,公章及财务专用章通常会被股东自行妥善处置,无需进行移交回收。
若属于非公司制法人单位,需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将所持有的印章无条件地交还给管辖的工商管理部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当旧公司由于解散、更名或采用新型印章等原因,使得原有的公司印章不再具有使用价值时,其拥有者有义务向quanwei的印章制造及发放机构提交并封存此类印章,或是依法集中加以销毁,又或者按照国家公安部联合各相关部门共同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注销后的公司因合同纠纷还能追责么
注销后的公司因合同纠纷是否还能追责如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注销后产生合同纠纷的,由于公司注销法人资格消失,是不能起诉公司的,但可以起诉公司的原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