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后可以分财产吗
在解散程序结束之后,关于公司资产如何分配的问题业已明确:
是支付各类必要的结算费用,如对公司财产进行评估、妥善保管以及出售或分配所产生的成本,还包括公示期间所发生的公告费用、清算组人员的薪酬、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相关开支以及潜在的诉讼费用等等。
则是向全体员工支付工资与购买劳动保险所需承担的费用。
接着,将清结尚未缴付的所有税务。
Zui后,在公司彻底清偿所有债务之后,方可将公司剩余资产分配给各股东,这其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并无严格规定其先后顺序和具体规则,公司财产必须能充分应对清偿各种债务的需求;除非催告债权人申报其抵押权已经到期且要继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外,公司通常不应提前偿还现有的债务。
在尚未完全清偿公司巨额债务前,公司的财产处置须以满足偿还公司债务为限。
在此基础上,方得分配余下的公司权益予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员工可以获得补偿吗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员工有补偿。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是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补偿标准如下: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