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在公司决定撤销其分支机构(即分公司)的时候,应当构建出一支清算小组,以便对该分公司的所有债权、负债进行详尽细致的清查和处理。
通常来讲,当分公司终止运营之后,其所遗留下来的债权和负债将由主导的(更gaoji别的)总公司来承担和解决。
也就是说,若某一位分支机构解散之后,还有半途未清的债款或债权存在,那么这些均可交由该总部公司负责处理。
如若发现无法找到该总公司,或者是该总公司与其自身消失(例如破产、注销等),此时我们也可以前往工商部门查阅此公司的商业档案。
在这个档案之中,往往会出现一个被称为“债权债务承受者”的角色。
若该承受者尚未确认,那么工商部门自然是不能批准分公司的终止或是总公司的注销申请的。
对此,我们可以尝试催促让这位债权债务承受者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或者经由法律途径来解决剩余未清偿的债权和负债。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分公司注销是否需要登报
分公司注销不需要登报。
在分公司注销之后,债权债务由总公司继续承担,分公司的注销并不会影响债权人继续向其法人主体公司追偿债权,分公司注销是不需要报税的。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因为自己没有独立的财产,和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是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也就是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