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未出资到位转让股权后需要承担责任吗
若有股东未尽足其应有的投资责任而擅自转让股份,这种行为依然需对相关后果负责。
具体来说如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能按照法定的规定或协议约定履行关于出资的义务,并在尚未完全补足投资金额之前就转让了股权,当其他股东或外部观察者知晓这一事实时,无论是明知还是应当知晓内情,都应对此负责,尤其是违法转让股权的股东,更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公司债务能封股东个人财产吗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的债务,法律并未赋予有权机构可以直接冻结股东个人财产的权利。
因为,依据法律规定,企业作为法人组织,具有其自身独特且明确的资产范畴,仅需对公司财产进行实质冻结即可解决公司所负之债。
若股东滥用其在公司中的法人独立地位以及其作为股东应有的有限责任,以种种手段规避债务甚至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时,那么他们将不得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