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公司如何取得进项税

2024-11-22 08:00 58.20.93.49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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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一、废旧物资公司如何取得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636f70797a643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进项税的准予抵扣

  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当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0%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发票金额按10%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按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和基金金额按7%抵扣进项税额。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有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借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情形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没有按照规定取得并且保存增值税抵扣凭证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它有关事项的;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一)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所谓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二)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三)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额或应税劳务。

  所谓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四)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五)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

  1、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2、其它非正常损失。

  (七)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货物中,购买中国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做计入成本处理。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自取得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认证的(开票日期为2017年7月1日以后的,认证期限为开票之日起360日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经过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通过当月未按有关规定核算其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九)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十)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

  上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若企业在购进时已结转了增值税进项税额,一经查实,一律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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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18年05月03日
法定代表人徐雄午
注册资本100
主营产品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专利,资质许可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财务咨询;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税务服务;票据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商标代理;版权代理;商务秘书服务;创业空间服务;科技中介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代理记账;专利代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简介2018年3月8日,征途财税顾问有限公司总部成立于深圳龙华区,当年新增客户超过500家,服务客户1200余次,组建两个销售团队。完成流程化标准运作。随后几年,业务加速发展,不断改革扩张。2024年正式开启全国模式,新增27家分公司以及加盟商,单月营业额突破150万,累计服务客户总计22000余次,屡创新高。从工商税务角度,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从初期的基础注册、刻章、开户、财务外包,到中期的知识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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