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该在何时缴纳税款
《海关法》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二、进出口货物发生纳税争议怎么办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法律快车提醒您,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