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许可证办理条件和流程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为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2.申请人生产范围、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及产品技术要求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3.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4.生产医疗器械的,申请人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和人员等资源条件;
5.销售、使用医疗器械的,申请人应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能力,并具备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相适应的贮存条件等设施设备;
6.申请人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申请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及任命文件;
3.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4.经营方式说明和范围;
5.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6.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7.依法经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许可文件目录;
8.工艺流程图,包括待包装产品的制造过程、关键工序、产品质量控制点等详细工艺流程;
9.证明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期间连续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0.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材料。
2.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如果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如的果错申误请,材申料请不人齐可全以或当者场不更符正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申请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3.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4.审批结果可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