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注销员工可以拿赔偿金吗
当公司被依法正式宣布注销之后,倘若劳动合同恰在此时面临终止的情况,一般的解决办法是并不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却有责任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即是说,员工在本公司服务满了一整年的时间,会获得相对应的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假如刚好服务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时间的话,那么就会按照一整年来计算所获得的经济补偿;若仅仅是服务时间不足六个月的话,那么相应地,会得到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公司注销后公章还有法律效力吗
在公司完成合法的注销程序之后,该公司的公章将丧失其实力和作用。
当企业经过备案机关核准注销之后,作为基本元素之一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和职权即告终止,涉及到与该法定代表人相关的一切事物均无法继续产生法律效应。
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以原法定代表人身份持有或使用公章的行为,无论在表面上看起来多么正式或合法,也都不再具备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