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δ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根据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δ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δ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2、δ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Υ法行为记¼的;6、有Υ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