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边产品分为动漫产品和漫画作品。动画是指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电影、动画视听资料、影视**制作中的动画片段、科技教育、国防、气候、医疗和电视新闻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漫画产品是指每本及多本漫画、插图、漫画、连环画、报刊杂志、连环画、北京画等。
网络动漫产品是指以计算机、移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互联网为基础传播平台,以计算机、手机和各类手持电子产品为接收终端设备的电影和动漫作品。它们涉及FLASH动画、互联网表情、手机动画等。,但不包括网络上的动画电影和电视剧。
申请网络经营文化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规定;
3.自有资金、金额和个人信用证明材料;
4.企业概况: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材料;
5.办公场所所有权证明;
6.市场发展报告;
7.公司章程、组织结构和股东的有关情况;
8.提供新闻报道、出版发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医药、医疗机械等网上服务的,应当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后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9.ICP业务操作的可行性方案和技术规范;为消费者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和保障体系,包括以下财务保障、技术水平保障、商业运营保障和嵌入式管理机制;
10.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网站安全管理措施、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客户信息安全制度;
1.确认公司信誉的相关材料;
12.企业按规定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
13.法规要求的其他信息。
网络经营许可被称为“基于网络的处理”。一种是商业,其核心是通过网络向用户收取费用或电子商务,通过广告的方式获取权益,赠送互联网音像制品(包括VOD、DV等)来盈利。)、网络游戏、互联网表演剧目、互联网手工艺品、互联网动漫绘画等功能通过网络传播和运营,而其他的则是非盈利性的。
可以说,按照网络传播的生产制造,流通的产品是互联网文化商品,需要经营新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公司需要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非营利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部级市人民政府文化艺术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互联网文化主题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部级市人民政府文化艺术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