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2011年4月1日实施,2017年12月15日修订)
《互联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网络制作、推广和流通的文化创意产品,主要包括:
(一)音乐网站、游戏娱乐、网络游戏、网络秀(节)、网络表演、网络工艺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创意产品。,它们是专门为互联网技术制造的;
(二)制作、复制歌曲、游戏、娱乐、手机游戏、话剧(节)、演出、工艺品、日本动漫等文化创意产品。以某种方式将互联网文化商品在互联网上传播。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赠送互联网文化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主题活动,主要包括:
(一)制作、复制、进口、销售、播放互联网文化商品视频等一系列活动;
(二)在互联网上发布文化创意产品,或者通过移动通信等互联网向电子计算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视、电子游戏机、网吧等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服务项目的用户发送软件,供消费者浏览、欣赏、应用或者下载网页的在线传播行为;
(3)互联网文化新产品展示、比赛等系列活动。
以互联网为主题的活动分为商业和非营利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电子商务、广告、冠名赞助等形式,通过向互联网用户收取费用或获取权益,以营利为目的,赠送互联网文化商品、提供服务的主题活动。非营利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网络客户提供互联网文化商品和服务的主题活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互联网企业是指经文化艺术行政机关、电信监管机构许可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主题活动,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既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空间;
(三)具有融入互联网文化主题活动所必需的专业人员、机械设备、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运营管理工程措施;
(四)有确定的网站域名;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相关具体情况。
无论是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换发、注销还是补发,公司都必须达到上述审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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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分类
1.音乐网站的娱乐产品(音乐平台、手机上的音乐平台、APP歌曲);
2.游戏产品运营(包括游戏数字货币销售和网络游戏数字交易平台);
3.网络游戏数字交易平台;
4.互联网秀(节)和网络表演;
5.互联网工艺品;
6.网络动漫;
7.展览和比赛;
申报材料
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企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3.*终结算报告(网游发行虚拟需求为1000W注册资本);
4.公司法人、法人股东身份证及简历扫描件;
5.8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扫描件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6.租房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
7.市场发展报告;
8.非法人组织申请时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所有的原材料都要加盖公章。
市场发展报告
市场发展报告应与申请表中经常申请的业务范围一致。市场开发报告一般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和产品介绍,并根据拟申请的经营范围逐一分析,应包括以下几点:
1.行业背景分析;
2.介绍公司围绕这一业务流程已经完成和计划实施的工作;
3.盈利模式分析;
4.公司战略规划及网络媒体工作中的重要对策和具体方法,从具体内容、技术、制度三个方面进行实战解读;
5.申请游戏数字货币销售公司,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数字货币表现形式、销售类别、企业交易价格、停止服务时的返还形式、客户购买渠道、用户权益保护制度、技术安全管理措施等相关信息;
6.企业申请网络游戏数字交易平台,需要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平台)、客户购买渠道、用户权益保护制度、用户账户与实名认证金融机构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管理措施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