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idc许可证的申请与维护
IDC业务概念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A大类)和增值电信业务(B大类)两类。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发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为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一个类别(B11类),其具体又可分为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主要在线下提供服务)和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主要在线上提供服务)。
数据中心业务,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
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是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
除上述IDC业务之外,IDC业务经营者通常还会涉及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B14类),即ISP业务。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ISP业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互联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通信网或其他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互联网。ISP业务主要有两种应用,一是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者等利用因特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二是为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的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IDC业务资质许可(牌照)申请
1 资质许可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IDC业务经营者申请的经营许可证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之前,IDC业务经营者应界定其涉及的业务范围。通常而言,IDC业务经营者会同时申请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即IDC业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即ISP业务)。其中,IDC业务按照经营许可证上标注的业务种类的不同表述基本又可以分为: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不含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即仅从事上述“IDC业务概念”部分提及的“数据中心业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即仅从事上述“IDC业务概念”部分提及的“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不打括号标注不含或仅含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即“数据中心业务”和“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均会涉及。
与此同时,IDC业务经营者还须界定其IDC业务及ISP业务的覆盖范围。
IDC业务的覆盖范围系根据企业机房所在地范围而定。如机房位于某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则应向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省内经营许可证,其用户可以位于他省;如机房位于一个以上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应向工信部提交跨地区经营许可证申请。IDC业务只能以城市为单位申请;
ISP业务的覆盖范围系根据企业业务用户覆盖范围而定。仅在某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应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在多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应向工信部提交申请。ISP业务可以以省为单位申请,也可以以城市为单位申请。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示例)
2 资质申请条件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于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条件的规定,欲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IDC业务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 资质许可主管审批部门
跨地区经营许可证由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受理、工信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处室受理、通信管理局审批。
4 办理流程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采用电子政务方式,申请企业应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业务受理系统》(https://zwfw.miit.gov.cn/site/)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规定,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之前,应先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后,再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向工信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还受《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资质要求的限制(如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等)。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取得IDC经营许可的概率比较低。以后我们将另撰文章探究外国及港澳台投资者在中国投资数据中心业务的政策障碍及突破路径。
5 有效期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均为5年。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或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将不予延续。
通常在下列情形下,将不予续期:
1)未开通业务(如果只开通部分业务,可以选择只为已开通业务续期);
2)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能提交完备的续期材料,则视为自动放弃续期申请;
3) 违反《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擅自引入外资股份;
4) 违规且拒不改正受到停业整顿、吊销许可等处罚;
5) 提交虚假材料;
6) 申请者存在违法不良信息记录,包括:a)申请者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的;b)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未满一年的。
如因上述第1)、2)种情况不能续期的,公司可在许可证失效后重新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