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代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需要的条件:
1.具备单独主体资格的地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没有在地区开设的外商独资企业公司或中外合作、协作公司),有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的机构、组织架构和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2.有融入经营范围必须的电视广播及有关技术专业工作人员、资产和工作场所,在其中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三百万元中国人民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
3.在申请办理之此前三年,其法人代表无违反规定违反规定纪录或组织无被注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纪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
4.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的别的标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
二、申办程序流程
1.申请书,并填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2.电视广播电视制作运营组织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3.关键工作人员原材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1)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影印件)及个人简历;
(2)关键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名)的电视广播及有关技术专业个人简历、销售业绩或曾报名参加有关专业技能培训证实等原材料。
4.注册资本或验资报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七条 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办理组织理应向审核行政机关递交下列原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电视广播电视制作运营组织 规章;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领取表;
(四)关键工作人员原材料:
1、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影印件)及个人简历;
2、关键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名)的电视广播及有关技术专业个人简历、销售业绩或曾报名参加有关专业技能培训证实等原材料。
(五)注册资本或验资报告;
(六)办公场所证实;
(七)机关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工商局行政机关的公司名称核准件。
5.办公场所证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6.机关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工商局行政机关的公司名称核准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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