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高校毕业生落户条件

2025-05-27 09:30 120.227.21.42 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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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第1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35周岁以下(含)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高等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迁入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地区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第3条高校毕业生拟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的,由本人持高校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或户口簿内页及申请表到长沙市政务中心(长沙市人才服务窗口)或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书面委托家庭户户主、直系亲属或单位集体户口专办员代办。

  第四条迁入人员根据落户地址的不同情形,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落户在自有房屋的,提交本人房屋所有权相关凭证材料;

  (二)落户在亲友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友户口簿;

  (三)落户在租赁房屋的,提交有同意户口迁入条款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五)落户在长沙市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的,提交本人申请。

   高校毕业生在办理落户业务时,还有其他疑问,具体事项可以咨询长沙帮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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