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核准项目中政府能否持股
各级地方政府原则上不宜直接参与商事活动或独立持股设立公司。对于政府出资而言,通常会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这一专门机构进行操作,从而发挥出其股东的角色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政府并非法律意义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其内设机构如乡镇政府,其工作人员皆为国家公职人员,依据相关法规,国家公务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商事活动,更遑论创设以及担任公司等商事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了。从股东身份的划分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将这些股东大致分为两大类别,即机构股东与个人股东。所谓的机构股东主要来自于那些依法享有股东权利的各种法人以及其他合法组织,包括各类公司、各种公有制以及公有控股的企业、各种慈善性质的非营利性法人、各种基金会或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等等。而个人股东则特指那些普通的自然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