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企业入闽备案公司两年无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在申报等企业行为中提供证书、业绩证明、授权证明材料以及使用伪造印章等不诚信行为;
(二)超越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涂改、复制、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建筑业企业证书;
(四)以买卖、租借或其他形式非法取得个人执业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五)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招投标投诉;
(七)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八)已中标但在签订合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导致无法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九)与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十)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
(十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十二)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十三)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十四)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十五)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十六)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而未取得证书上岗;
(十七)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八)企业在我省工程建设活动中,被人民判决生效的受贿犯罪案件中认定有相关事实的,并被录入检察机关《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十九)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为维护福建省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公司应郑重承诺:严格遵守国家、福建省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自觉接受福建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本企业提供的一切材料和信息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如有弄虚作假及以上十九项违法违规行为,接受福建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的处罚(处理),直至清出福建省建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