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出资,能否要求董事等人承担责任
1、可以。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gaoji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gaoji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
二、对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追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有哪些
1、追缴出资。即公司对违反出资义务但仍有履行可能的股东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追缴,股东如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请求强制履行。追缴出资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它常用于非货币出资的情形。
2、催告失权。又称失权程序,是指公司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其所认购的股份可另行募集。
此种失权是当然失权,已失权之认股人其后交纳了股款,也不能恢复其地位,有督促认股人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作用。
3、损害赔偿。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一种债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