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什么情形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非法人组织在以下特定情形下可能会面临解散:
从其存在期限来看,当存续期间到期之际,该非法人组织便可能而自动终止;
在某些情况下,非法人组织也可依据自身决定进行解散处理。
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的解散,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均需进行清算工作。
对于那些在经过审批后才得以设立或注销的非法人组织而言,它们必须严格遵循相应的程序和步骤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什么情形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下列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未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
(二)暂予监外执行可能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三)自伤自残的罪犯;
(四)罪犯严重,民愤很大的罪犯。
在我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监外执行是将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从监禁改变为非监禁执行,这样就意味着犯罪人在一定的期间内将离开监狱的看押监管,回到社会上执行刑罚,而监禁与非监禁其实是有本质差异的。
为了防止犯罪人重新危害社会、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对犯罪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是有一定条件的。
一般来讲,监外执行的前提条件是:正在监狱服刑改造的犯罪人必须确实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特殊情况,不具备这个前提条件就不可以考虑并作出监外执行决定。
当然,实践中也不是任何一名正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人都可以申请或者被决定监外执行的,他还必须符合监外执行的刑种条件。
所谓监外执行的刑种条件,是指可以考虑适用监外执行的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只能是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