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选的个人独资后期可以加股东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约定,个人独资企业被定义为由单独一位投资人所负责经营管理的企业实体。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责任人即是具投资权限之人。
值得强调的是,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承担其所创立企业所产生的所有债务,且无任何上限约束。
若拟将个人独资企业的股权结构做进一步调整,如增设新股东,应依法依规完成企业改制手续的办理。
否则,对于仅由单个个体担任负责人的个人独资企业而言,公司股东数量将无法得到扩大。
《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东未出资到位转让股权后需要承担责任吗
若有股东未尽足其应有的投资责任而擅自转让股份,这种行为依然需对相关后果负责。
具体来说如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能按照法定的规定或协议约定履行关于出资的义务,并在尚未完全补足投资金额之前就转让了股权,当其他股东或外部观察者知晓这一事实时,无论是明知还是应当知晓内情,都应对此负责,尤其是违法转让股权的股东,更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