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分立的法律法规有什么
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分立】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企业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4、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采取解散分立的,原企业解散办理注销登记,并设立两个以上的新企业;
5、分立后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企业的注册资本额;
6、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应提交哪些文件、证件
1、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企业Zui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
(4)因企业分立而拟存续企业和新设企业所涉及的各方投资者签订的企业分立协议(加盖分立各方股东公章,自然人投资者签字)。
2、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分立形式;
(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企业财产的分割方案;
(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企业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三次公告的报样(详述分立后情况及分立后存续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4、分立后存续企业的合同、章程或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5、企业的债权人名单;
6、分立后企业的验资报告;
7、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指定(委托)书》;
9、因分立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10、因分立而新设企业除提交上述2、3、4、5、6、7、8、9、10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合同、章程、《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11、公司要进行分立的话,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算单。公司分立的方式主要包括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公司分立需要到我国工商局办理一系列的事项,在这一过程当中,需要一个比较漫长的前期准备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