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情况,应当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明确首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申请号以及注册国,并提交首次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的证明。这些证明文件可以在提交商标申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提供。
申请专利要求优先权时,需按照优先权手续先行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如需要求优先权,应在申请时提交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递交第一份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若未提交书面声明或逾期未递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则视为不需要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时需在书面声明中详细列明首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申请日以及成员国和受理申请的国家。如果书面声明中没有明确指明首次申请的日期和受理申请的国家,则请求国将被视为未做出任何声明。
如果申请人要求以外国优先权申请,需要提交由原受理机关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如果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不一致,还需要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
如果申请人要求享受国家优先权,申请人所提交的先前申请文件的副本必须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