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税延期申报的程序
出口退税延期申报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90日内含90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出口退税延期申报的条件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三、出口退税的一般程序
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