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名称要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的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11条规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 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基本信息。此外根据《私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14条规定,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账户。根据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完成备案之前,只能以现金管理为目的。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名称要求:
1、禁止性行为。一是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承诺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二是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佳业绩、大规模和、强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三是未经合法授权、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不得使用人士姓名、机构的名称或商号。四是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2、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的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4、通过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