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和《文化和旅游部政策研究室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审核范围的有关通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审核主要包括:音乐网站、互联网演出(节)、网络表演、网络手工艺、网络动漫、展览和比赛。对不符合审核范围的从事互联网技术经营活动的企业,不予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必须提醒的是,网络表演是网络表演者以现场表演为主线,通过网络、移动通信网、互联网等网络信息,即时传播或以音视频形式上传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商品。电商、教育、医疗、学习培训、金融投资、旅游、美食、体育专业、聊天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也不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目前《网络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的“演出(节)、演出”分为“网络演出(节)”和“网络表演”,同时删除了“网吧网络媒体产品经营”的经营范围。
对申请开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部门的,省、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文化艺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明确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文化部。文化部将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如获批准,将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网络动漫产品是指以计算机、移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互联网为基础传播平台,以计算机、手机和各类手持电子产品为接收终端设备的电影和动漫作品。它们涉及FLASH动画、互联网表情、手机动画等。,但不包括网络上的动画电影和电视剧。
检查集中网络演出销售市场,禁止特定内容。文化体育部组织对映客、刘芳芳、熊猫tv、斗鱼、虎牙等30家网络演出服务平台进行了强化监督检查。重点清查事项为:进行带有儿童色情内容的网络表演、危害社会公德、传播暴力、赌博、沉迷等。禁止视频;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网络表演;未能在频道栏目中展示经营单位标识、演出音视频等相关信息的;没有规定网络表演者的实名认证,采用有效的方法进行验证。现阶段已排查出危害社会公德、宣扬暴力行为等具体内容问题190个,覆盖110个直播间,已部署依法定期检查查处。
不办理文化艺术许可证会怎么样?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非营利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部级市人民政府文化艺术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互联网文化主题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部级市人民政府文化艺术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